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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推荐中标候选人

发表时间:2012/8/6 13:1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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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推荐中标候选人——掌握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1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排名第三。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由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

应注意,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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