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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招标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1.2.1

发表时间:2013/7/26 11:08: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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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复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中大网校编辑整理了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科目重要考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1.2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

按照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本书主要介绍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包括对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以及与招标投标密切相关的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熟悉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与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相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比较复杂。不同工程项目,对技术、设备、施工组织、投标人的资质以及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同,差异很大。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十多部专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主要有: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这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废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于2007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使用的通用规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另外,为厂贯彻落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从四个方面对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设部于2001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细化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具体规定了建设部门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另外,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部还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从十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7号)。交通部于2006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具体规定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和重新招标的情形等内容。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交通部于2006年制定,专门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国境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主要规定了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资格预审申请、资格评审标准与方法、资格评审报告等内容。

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水利部于2001年制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水利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

7)《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2号)。信息产业部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规定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废标情形、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标条件和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8)《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农计发[2004]10号)。农业部2004年制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仪器、设备、材料招标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投标程序、废标或无效标情形、评审内容和评标方法、中标条件以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9)《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03号)。中国民航总局2007年制定,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明确了民航管理机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和货物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专家抽取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广计发字[2002]140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和维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明确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各级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总局主管司局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和方法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专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规范货物国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的规定;另一类是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货物类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货物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总承包招标中的货物招标、货物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投标人资格限制以及两阶段招标等内容。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商务部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机电产品必须进行国际招标范围、评审专家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公示及质疑处理程序、中标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对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程序、评标程序、评审专家管理、评标结果公示、评标结果质疑处理,以及招标机构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对综合评价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上两项规范性文件,是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部于2004年制定,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货物和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供应商限制、回避制度和政府采购应当支持民族工业和中小企业等基本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电子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评标委员会义务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细化了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三种评标方法的具体内容与做法。

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0]232号)。卫生部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定了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原则、主要采购方式、集中招标采购的程序、中标条件、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的确定与调整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随后,卫生部联合六部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原则、范围、采购方式、程序,以及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

5)其他。除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有一些专业部门制定的专项货物招标采购的规定与管理办法,如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9号),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3号),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5号),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笋内容。

④其他部门对勘察设计的规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6号)、《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4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分别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2)监理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5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和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分别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具体规定。

3)科技项目与科研课题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89号)。科技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政府财政拨款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明确要求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并具体规定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不招标的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5)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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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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