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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某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某招标代理公司具体实施,并在该市专家库中抽取5名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向其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得标准与分值计算如下:

在评标过程中,需要专家对于各个技术指标打分,每个指标满分为10分。
经过初评,确认有效的投标共4份,同时经过相应的答辩与询问过程,确定各个投标人的基本投标评价状况如下: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方提出增加一个技术指标参数,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经过评审后,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了中标人。但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的结果未能满足招标方事先确定的要求,提出将评标结果的第二名增加为中标候选人。随后招标方分别就一些工程技术标准与合同细节问题与两位候选人进行了洽谈,最终以第二候选人再降价10%为前提,与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第一候选人以招标过程违规为由,将招标方诉至法院,提出此次招标结果作废,并应重新招标的诉求。
问题1:根据评标标准,计算各个投标人的最终分值,并确定本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2:在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与招标方的相关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题3:中标第一候选人是否可以起诉?其起诉内容是否合理有效?。
一、关于相关指标的计算
技术标打分计算:
① 不同专家对于同一投标人的同一指标的打分,应按平均值计算,得出fi,i=1~4;
② 对于综合分数,应按公式 其中Ki为相关指标fi的权重系数;
最终打分计算:
按照商务标40%与技术标60%进行折算。
二、关于中标结果的确认
《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关于评标标准
根据相关法规,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关于相关谈判
《招投标法》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五、关于相关司法诉讼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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