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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连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覆盖。监理人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下述办法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隐蔽工程部位覆盖前是否经过监理人检查,覆盖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可要求已覆盖部分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检查后恢复原状。经重新检验证明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重新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清理不合格的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使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清除或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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