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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82

发表时间:2011/9/21 9:35: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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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7.4.1招标投标争议中的仲裁

1)招标投标争议仲裁的含义

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的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3)仲裁委员会:约定明确、且准确

4)仲裁协议:自愿且内容完备(仲裁的意思、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申请和受理

6)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有3名仲裁员组成和1名仲裁员组成两种方式,可以选定。

7)开庭和裁决

8)申请撤销裁决:

9)执行

7.4.2招标投标争议中的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判决、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招标投标争议的管辖

级别管辖:一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于招标投标争议的标的额往往比较大,因此往往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

地域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的权限划分。一般的合同争议,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种类;7种

举证责任;

证据的出示和质证;

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4)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招投标案件一般争议数额比较大,且较为复杂,通常适用普通程序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第一审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理的程序。

(6)审判监督程序:

(7)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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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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