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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
2、通过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4、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3.监理人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他的职责和权力是(1)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如果发包人限制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指示等职业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常住施工现场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发生争议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达不成一致的,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2)如果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时,他的确定成为临时确定,先予以执行。再按解决争端的途径,修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后的结果执行。
3、监理人员:(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并应将其授权或限制授权通知承包人。(2)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再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承包人对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4)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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