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2012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考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2年招标师考试考试的重点知识!
11、废标、否决所以投标和重新招标
(1)废标是评标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其他相关主体,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做废标处理。
(2)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重大偏差),应做废标:
1)没有按要求提供担保或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载明的完工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标准和要求;
5)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废标特殊规定:
1)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否决所有投标的2种情形:
1)评标委员会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要求的;
2)因有效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
(5)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6)工程建设货物: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开评标。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对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2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在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申请备案。
对利用国内资金的,当截止时间时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评标。
相关文章: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