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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招标投标争议中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提出时间: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书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机关。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①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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