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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重点知识16

发表时间:2013/3/28 10:57: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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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教材招标案例分析重点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的重点知识!

[案例2.11]委托代理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该市污水处理厂工程BOT项目,并委托H招标代理公司对其工程施工组织招标。A房地产公司和H招标代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其中的委托内容为:从发布公告到草拟合同的招标全过程代理,并规定H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H招标代理公司依法组织完成了这次招标任务,在众多投标人中,8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8公司为中标人,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8公司持中标通知书与A房地产公司签

订了施工合同,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了6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

之后,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2个月内,8公司要求进驻工地执行合同,A房地产公司

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一年后,A房地产公司因政策原因宣告注销。为此,8公司起诉

至当地人民法院。其中A房地产公司为第一被告,H招标代理公司为第二被告。诉讼

请求如下:

(1)要求A房地产公司返还其6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及其利息,承担其施工准备

损失和预期利润共300万元。

(2)要求H招标代理公司退还中标服务费1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起诉至当地法院后,第一被告没有出席,第二被告和原告双方律师在法庭举证

辩论,庭审后,法院主审法官询问H招标代理公司和原告B公司是否愿意调解,H公司

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判决,2个月后,8公司根据可能的判决结果经过研究提出撤诉,

法院同意并通知H公司,本案终结。

[问题]

(1)H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

(2)H招标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

的权限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招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有两大特点:一是代理人必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二是这种代理活动必须在合同授权范围内。代理不是中

介,中介仅仅构筑对话和联系平台,但不进行法律意思表示。如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就

是中介。而代理要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表示,完成服务行为。在招标代理实践中,

代理机构依据委托合同代理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为代理人提供专业

技术咨询服务,而且这种服务是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

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责任和

义务。

结合本案,如果A房地产公司合法取得项目建设、运行、经营权,并符合‘《招标投

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组织招标的条件,即符合提出招标项目、有项目法人、履行项目

审批、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四个要件。那么H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和A房地产公司签订的

委托协议完成后,就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收取规定的中标服务费。这里,A房地产公司和

H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协议同A房地产公司和8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

公司作为法人同其他两个法人分别签订的合同,二者没有法律连带关系。至于A房地产

公司违约涉及的他人债务,由A房地产公司负责赔偿。同时,A房地产公司注销,其所

有债权依法消灭。

[参考答案]

(1)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退还中标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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