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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公告

发表时间:2012/6/26 11:16: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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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招标公告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是公开招标一个最显著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按照《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2款“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的基本内容要求,结合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共性规定,招标公告基本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资金来源、简要技术要求以及招标人的名称等;

2)招标项目的规模、招标范围、标段或标包的划分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

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工程施工工期或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时间等;

5)对投标人或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资质等级与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招标文件售价;

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

8)联系方式,包括招标人、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联系方式

9)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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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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