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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工程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13.4.承包人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结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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