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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84

发表时间:2011/9/21 10:08: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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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8.1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义务而应当强制性承担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各部门的规章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规定。

8.1.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活动中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侵害国家或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相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8.1.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法律责任(了解)

招标投标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分形式。

2)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较多,除《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外,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部门规章规定中对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均有规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如《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

2)罚款。罚款方式可以是按合同金额的比例也可以是按法律法规直接确定的罚款数额。

3)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4)暂停或取消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对建设单位视其违法行为可以不予颁布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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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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