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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合同法(熟悉)
大纲:
熟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23章428条,总则部分有八章,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概括说明合同从始至终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内容要素。分则是对各类合同的概念、形式、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等的规定。
9.2.1基本原则
9.2.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9.2.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9.2.4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9.2.5 违约责任
9.2.6 合同争议解决
9.2.1基本原则
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合法性等方面原则
9.2.2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是缔约各方之间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内容,并以一定形式表示的过程。必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一方称之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为受要约人。
要约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三是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 承诺主体必须为受要约人。
② 承诺内容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③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需要经过招标投标的环节。
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为承诺,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视为承诺到达,并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30天内签订建设工程书面中标合同。且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不能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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