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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投标法》规定,澄清或者修改要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出现澄清与修改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有权在招标文件发出以后对招标文件的错误或遗漏进行澄清与修改,避免损失。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建设工程项目类,按《招标投标法》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对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还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规定,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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