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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115

发表时间:2011/9/26 11:46: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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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工程的计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均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1)计价的方法

建设工程的计价,对于不同阶段通常有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等表现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计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① 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② 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实行招标方式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可以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建设部1999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合同价提供了三种方式供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选择适用

第一种是固定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第二种是可调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第三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结算计价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应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结算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仅是对工程结算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且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为部颁规章,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结算均会做出明确的约定,因此,除非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均需遵守双方签订的有效的施工合同中关于结算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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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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