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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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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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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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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说明]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条文释义: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专业比例、确定方式。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 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说明]依据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文释义:实际工作中如何做到上述回避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应注意的问题,评标专家自身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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