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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标文件的编制(2)

发表时间:2012/6/27 10:08: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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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载明招标文件最短发售期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4条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招标文件需要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与地点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和“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9)电子招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应当和书面纸质招标文件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当电子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10)招标文件的售价

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

(11)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作用

为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活动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组织专家和有经验的招标投标工作者编制了一系列招标文件范本。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和发挥招标文件范本的积极作用,按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范本编制招标文件,保证和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

目前,推广使用的招标文件范本主要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2008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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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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