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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附则

发表时间:2011/3/31 12:49: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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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章 招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章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公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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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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