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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本章提要:招标师需要独立主持开标仪式,评标也是在招标师的组织下完成的,两项工作都是招标师的重点工作之一。开标和评标程序都是不可逆的,招标师承担的责任重大,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融会贯通,灵活应用,才能组织好开标和评标工作。
5.1 开标
掌握开标程序、时间、地点和参与人的规定。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是开标仪式的起始时间,应为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还应注明是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是进行开标仪式的场所。
(1)事先约定时间:开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开标时间如期进行。如有改变,必须按修改后时间开标。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2)准时开标:开标时间应精确到分钟,主持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应当众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现在开始开标。
(3)拒收迟交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间之后,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再收取任何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的澄清文件除外)。
(4)事先约定地点:开标地点必须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载明的地点一致,不能随意变更。如需改变开标地点,必须事先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变更。
(5)位置明确:开标地点应当有详细的地址和建筑物中所处的具体位置。不便寻找的,还应当附路线图。
5.1.2开标参与人
开标仪式的参与人,是招标人依法必须邀请参加开标仪式的人员。
(1)邀请范围:邀请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2)参与人应当对开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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