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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文件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招标人可以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任何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的还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4.1.4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工程施工项目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未按规定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修改,招标人不予受理。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不予受理”词的理解和在实务中的把握,招标人可以拒收没有按要求密封或未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采用的是内外层信封密封的方法。对于投标人来说,要注意的是清楚地理解对密封和标记的要求,对于招标人来说,要注意的是对内外层信封里面的内容和密封要求描述的要准确并且要合理,易于理解和操作,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混用的现象。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也应按规定密封和加标记。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外层信封未按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根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要注意,这里没有用不予受理,只是不对误投和提前启封负责,所以不能随意拒收没有按要求密封或未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
无论是工程施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还是其他类型的招标,除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及其修改的密封与标记作出规定外,招标文件还可能根据具体需要增加其它密封和标记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时也应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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