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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2/9/17 10:20: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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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2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八章第一节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2年招标师考试考试的重点知识!

8.3.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3)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6)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警告;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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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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