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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70

发表时间:2013/3/4 10:40: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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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考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的重点知识!

10.2.4世界银行对使用其货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了解)

(1)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世界银行对贷款项目采购采用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审批。贷款项月超过事前审查限额的合同的主要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均需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采购,即招标文件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出售,评标报告要获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才能授标和签订合同。事前审查的限额依据借款人遵循采购指南的风险高低确定(见表10-2)。

(2)监督管理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责任在借款人,世行不直接参与采购,不参加借款人组织的开标和评标,只是对借款人的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通过对贷款项目采购活动的监杆来保证采购过程透明和公开,贷款资金经济和有效。主要通过审查借款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合同文件来监督借款人的采购活动。中标人由借款人确定,世界银行并不推荐中标人。如符合采购指南确定的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世界银行就发出不反对意见。世界银行对采购的监督和管理分为3个层次。

1)最高层—跨地区的中心服务部门(OGSPR),负贵制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政策和程序,包括起草和修订采购指南和标准招标文件。

2)中间层—世界银行六大地区有采韵经理(RPM)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果购人员和采购审查活动,批准对大合同的审查。

3)第三层—各国家局/办公室或专业处的采购人员或采购组,负责具体的采购文件审查工作和其他采购监督活动。经过地区采购经理的批准,有资格的贷款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自己审查或批准借款人的采购文件。由于项目经理工作较多、大部分项目经理均委托世界银行的专职采购人员或外部咨询审查借款人的采购文件。

(3)内部审查

世界银行内部的审查分为3级,采购专业人员(PS)级,地区采购经理(RPM)级和采购审查委员会(OPRC)级。采购专业人员一般在世界银行设在借款国的办公室审查采购文件,地区采购经理和采购审查委员会在世界银行总部美国华盛顿审查采购文件。

10.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10.3.1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3.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

(1)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种类

亚行贷款项目按照采购标的的不同主要可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及咨询服务采购。这一点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比较相似。

(2)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货物和工程的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竟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和自营六种方式。咨询服务采购招标方式,主要分为基于质量和费用的选择、基干质量的选择、预算固定选择、最低费用选择、基于资格的选择和单一来源选择六种。

除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相同外,亚行采购指南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

1)重复订货。原已通过竞争性招标,而再次订晌的货物可由前次采晌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太多,可以只遨请以最低评标价为基准排序,前5名的投标人投标。

2)灾祸和紧急援助项目的采购,招标时间可以缩短,可以采用直接签订合同的方法采购。

(3)亚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程序

与实际银行贷款项目类似,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和货物招标采购程序规定了以下四种方式:

1)一阶段单信封招标程序,即普通常用的招标程序,投标人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封装于同一信封,同时开标评审。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2)一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投标人同时递交分开密封在两个信封中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先开技术标进行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然后再开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的报价书。最终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3)两阶段双信封招标程序,第一阶段,投标人同时递交分开密封在2个信封中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先开技术标进行评审,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被要求修改其技术投标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耍浦足招标人的要求。被要求修改而不修改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被拒绝。第二阶段,满足技术要求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被遨请递交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补充报价书。补充报价书只能包含因修改技术报价书所导致的报价修改。如果补充报价书包含因修改技术报价书所导致的报价修改之外的其他修改,其投标书被拒绝。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原来的报价书和修改的报价书在第二阶段招标时同时公开开标,经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4)两阶段招标程序,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招标时只递交技术投标书,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的投标人被要求修改其技术投标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要满足招标人的要求。被要求修改而不修改技术投标书的投标人将被拒绝。第二阶段,满足技术要求和资格要求的投标人被邀请递交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修改的技术投标书和报价书在第二阶段招标时同时公开开标,经评审确定递交了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

10.3.3亚洲开发银行对使用其贷款进行招标采购审批的规定

(1)审查方式

亚行对其贷款项目采购和招标的审查方式也与世界银行类似,分为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亚行的审查机构有中央业务服务办公室(COSO),审查委员会(SRC)。法律问题则由律师办公室(OGC)审查。

(2)监督与管理

亚行不直接参与贷款项目采购,只对借款人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监督采购计划的初步安排,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书的递交,开标,评标,合同授子,拒绝全部投标和重新招标等采购全过程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和采购有关的其他活动。亚行的部分项目经理驻在设在借款国的现场办公室或代表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由项目经理和总部的采购人员共同完成。在采购的各阶段,只要使用亚行贷款资金,就必须遵循亚行的采购政策。如果借款人强烈坚持自己的意见,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借款人只能放弃亚行贷款。

10.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了解)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协定和规范缔约国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它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自愿参加,月前多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协议》由序言、条款、附录和原文注释组成。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81年1月1日生效,1993年2月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中就制订新的政府采购协议达成了意向,并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1996年I月I日开始实施。

(1)《政府采购协议》的目标

1)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多边框架,扩展世界贸易和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协调和改善世界贸易运行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框架。

2)各成员国政府的采购法律法规不应对国内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保护,并与国外产品与服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3)各成员国政府应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4)建立通知、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国际秩序。维持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2)《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图

1)采购主体。各国政府在加入协议时要提交一份清单,列出国内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全部实体的名单,名单以外的实体可以不受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任何合同形式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期权晌买等。

3)采购限额。《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合同价大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规定的限额的任何采购。合同价包括一切形式的酬金、奖金、佣金利息等。

《政府采购协议》第23条规定了协议不适应的例外情况,如采购武器、弹药和维护公共安全,生命、知识产权、慈替,残疾人和劳改产品的特殊摘施。

(3)《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

1)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政府果购协议》第3条规定,各国对国外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应该不低于对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也不低于对任何其他一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提供的待遇。

2)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政府采购协议》第5条详细规定了应该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保证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平衡,有充足的外汇,发展国内工业,农业和落后地区家庭手工业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协议》从适用范围、例外条款、技术援助、抵偿和审议等方面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

3)透明度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规定协议成员国应该鼓励本国实体公开本国采购政策受理非成员国的投标的条件,采购要求和诉讼的条件,保证程序的透明度。

(4)招标程序的规定

《政府采购协议》第7条至第14条规定了详细的招标程序,其中第S条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第9条为招标邀请,第11条为招标和交货期限,第12条为招标文件,第13条为投标、接标、开标和授予合同,第14条为谈判。协议规定了三种招标程序,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第10条)和限制性招标(第巧条)三种程序。

1)公开招标时全部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

2)择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由招标实体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3)限制性招标指符合《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的规定,招标实体可以与各供应商个别联系。

(5)招标公告和招标时间

《政府采晌协议》第9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必须刊登于《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二所列的刊物上。(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时间从刊登广告至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为叨天,选择性招标为25天。

(6)授予合同

《政府采购协议》第13条规定,只有在开标时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的供应商才能中标。如果供应商的投标价异常低,可以要求该供应商对遵守合同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合同应该授予确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并且其投标无论从国内和国外获得的产品和服务都是最有竞争力的投标,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衡量被确认为最具优势的投标。

(7)投诉、磋商和争端解决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投诉应优先采用磋商的方式解决,供应商应在知悉或应知悉投诉事项起的10天内提起投诉,并通知采购机构。投诉案件应由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争端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市查、建议和裁决,监督建议和裁决的执行。

10.5联合国贸法委《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主要内容(了解)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UNCITBAL Mudellawon Procurement of Goods,Construction and Serviees)(以下简称《示范法》)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4年第27次大会通过。《示范法》是在1993年通过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增加服务采购的内容而形成的,同时出版的还有采购法起草指南。

10.5.1《示范法》的作用与目的

《示范法》的制定是为了帮助正在改革公共采购系统的国家增加其经济的市场导向,或者帮助这些国家更新采购立法,进一步消除国际贸易壁垒。通过竞争最大化,公平对待投标人,增加透明度和客观性。《示范法》为尚没有采购法的国家提供了一个起草、评价其采购法和采购惯例的样本。

《示范法》的目的是发展经济、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抑制腐败,使公众建立信心认为通过负责任的政府采购,可以获得公共资金的价值,投标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

10.5.2《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l)《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第1章1-1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第2章1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第3章23-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28条),投标(29-32条)和开标、评标(33-36条)三部分;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第6章52-57条为采购审查。

(2)(示范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Tendering proceedings)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Two Stage Tendering)(第46条)、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第47条)、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第48条)、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egotia-tion)(第49条)、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oment)(第51条),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la)、组合价无谈判选择(第42.16)、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等。《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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