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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药品采购等招标的主要规定 (了解)
9.5.1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9.5.2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9.5.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9.5.4 科技项目招标
9.5.5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9.5.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适用范围、特殊点)
主要有: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部发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
(1)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适用范围
是指起基础作用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涉及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行业。
对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的公路建设的特许经营,适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主体:政府和社会投资人
1)政府主管部门。
① 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② 交通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规定,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2)投资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资金、设备、合法业绩等。
(3)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方式
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方式。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程序的不同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具有投资大,建设回收周期长,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涉及政治和社会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其招投标活动除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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