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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不可抗力(也称发包人的风险)
1、不可抗力的辨认。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损失的证据。
如合同双方有异议,由监理人通过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争议解决途径的约定办理。
3、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收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地详细情况,并提出必要的证明。如果不可抗力是持续发生,在约定的间隔时间提交中间报告,说明履行合同受阻碍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4、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造成损失的责任。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a、永久工程和运到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b、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c、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d、承包人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按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有发包人承担;e、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3)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地损失承担责任。
5、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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