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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采购规定
10.1 了解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进行项目审批的程序、招标采购的规定
10.1 中国政府对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是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
为规范国外贷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法律规定,如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2005年第28号令)、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38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财政部办公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以下简称“1969号文”),财政部2005年11月1日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2008年12月22日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和2009年12月4日发布的《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财金[2009]157号)等
10.1.1国外贷款项目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的分工,分别对国外贷款项目进行管理。
(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2)财政部负责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联合融资贷款)的对外磋商、谈判与签约业务,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对贷款使用与偿还进行监督与管理。
(3)商务部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其他行业如交通、铁路等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立项和招标采购进行审批和管理。
10.1.2国外贷款项目的审批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不同,其审批手续不同,主要有:
(1)发展改革部门的 “备选项目规划”审批手续;
(2)财政部门的“贷款申请”以纳入“备选项目清单”审批手续;
(3)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4)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手续等。
10.1.3 国外贷款项目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机电产品招标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利用国外贷款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必须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招标。我国政府对国外贷款招标的特殊的规定涉及招标文件编写、公告发布、澄清和修改、开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2)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
对个别贷款类别的特殊规定。为规范某些贷款类别,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还出台过个别规定,对应用该类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中的细节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财政部关于利用北欧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10.1.4国外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按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招标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确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代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须采用招标的方式,从资格要求、选择程序、评委会评分标准、代理手续费标准、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选择。
10.1.5 中国政府对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规定
财政部在《关于规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的通知》中对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采购非贷款国货物有明确规定。
(1)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必须根据贷款国关于采购比例的规定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2)项目单位和采购代理公司应按国内和贷款国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清单编制招标文件。
(3)在采购代理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包括需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非贷款国货物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和单价),并应明确.对不同来源货物的规格和技术配套性的责任。
(4)采购代理公司在向财政部提交评标和签约报告时,应附中英文的“非贷款国采购货物明细表”。
(5)采购代理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可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要求中标商提供有关单据。
(6)国内转贷银行应在金融协议中明确提款的程序,要求贷款国银行须在收到转贷银行提款授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直接付给供货商。
(7)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通过采购代理公司要求中标商或其代理商将贷款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项目单位、其他国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8)对经财政部和贷款国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将部分贷款作为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用于国内土建的贷款管理和支付方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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