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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说明]
依据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况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条文释义:本条涉及的投标人、招标人法律责任。
(2)相关案例分析。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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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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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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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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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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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是 |
[说明]
(1)条文释义: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2)条文释义: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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