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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8.3.1采购人的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采购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主要有:
① 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③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④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⑤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⑥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⑦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
2)采购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应承担采购终止的法律后果。
① 责令限期改正。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第⑥⑦条情形的,由政府监督管理部门限期改正,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签订书面合同。
② 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在采购活动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该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人可以依法重新确定新的供应商或重新进行采购的招标活动。
③ 撤销合同。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但采购合同未履行的,撤销合同。
④ 赔偿损失。在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给其他潜在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采购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采购人的行政责任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因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政规定进行政府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 采购人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②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③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④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⑤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⑥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⑦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⑧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其他等等。
2)采购人因违法行为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采购,采购人的违法采购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有:
① 责令改正;
② 没收其违法所得;
③ 罚款;
④ 停止按预算支付资金;
⑤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视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警告、降职、降级、开除等不同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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