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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讲义五

发表时间:2012/2/22 10:25: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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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不少于2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注册资金需在1000万元以上。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甲级400万元以上,乙级50万元以上。

2、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人员和业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对业绩没有明确要求。

3、有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甲级在800人以上,乙级在500人以上。

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09真)

A、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B、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的专业力量

C、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

D、具有能够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参考答案】C

(五)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招标人能做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做,但评标委员会能做的代理机构不能做)

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的招标工作包括( )。(10真)

A、拟定招标方案

B、组织开标评标

C、草拟合同

D、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E、编制评标报告

【参考答案】ABCD

(六)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

1、收费方式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例1: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 )。(09真)

A、10%

B、15%

C、20%

D、30%

【参考答案】C

例2: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主要采用( )计费方式进行收费。(09真)

A、投资比例

B、定额累进

C、差额累进

D.差额定率累进

【参考答案】D

2、收费标准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一)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体系

1、当事人监督

(2)行政监督

投诉是当事人监督的重要方式。

(3)司法监督

(4)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是一种第三方监督,在现代信息公开的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该规定体现的行政监督原则是()。(10真)

A、高效便民

B、合理行政

C、程序正当

D、职权法定

【参考答案】D

2、合理行政原则

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例:《招标投标法》规定,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

A、言论权

B、知悉权

C、参与权

D、经济权

E、救济权

【参考答案】BCE

4、高效便民原则

(三)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

我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特点是由法律授权,分级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比较多,具体职责分工是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基础划分的,主要有:

1、指导协调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

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中的指导协调部门是()。(09真)

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B、国务院建设部门

C、国务院财政部门

D、国务院监察部门

【参考答案】A

2、行业监督部门

(四)行政监督的内容

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

(五)行政监督方式

1、核准招标方案

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开展招标活动之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我国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内的应当进行招标方案核准的项目有三类: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二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三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者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各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实行招标方案核准的范围都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不完全一致。因此,招标人应当根据具体招标项目审批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2、自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是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现场监督

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现场监督也可以通过网上监督来实现,如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各项程序都需要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进行。

4、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受理投诉举报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6、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7、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监督权最常见的方式。可以采用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和核实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8、项目稽察

国家还专门建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制度。

9、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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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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