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正式报送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备案前,为了缩短采购时间,招标人先行在某省日报上发布了一个招标公告,其上的投标
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约定“另行通知”,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收到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后,招标人又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开标时间,认为
按照法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El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 E1”的规定,
可以按照第一次公告期计算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问题]
(1)本案招标公告的发布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1)本案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不符合《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 标公告媒介的通知》,其内容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 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 (2)招标人确定开标时间的做法不符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3号令)的规定,须依据《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Et期,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解析: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上发布,所以招标人除在一些需要 的媒介上发布外,还应在《中国Et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4号令)第六条规定,招标公 告中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 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中将必须明 确的内容填写为“另行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中明确规定,商 务部作为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l3号令,以下简称“l3号令”)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外,还须在 《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在其上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日期即为招标文件的发售El期, 所以招标人将第一次招标公告发布El起作为招标文件发售日期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另 外,如上所述,招标人第一次招标公告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视为依法发布的招标公 告,当然也不能作为招标文件发售时间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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