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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31

发表时间:2011/8/11 9:06: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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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2.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2)违反合同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表明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当发生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已停止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除上述情况外,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3)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通知复工。

3、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时,发包人可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并另行组织人员施工。发包人因继续施工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价值。(2)发包人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发包人应按索赔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争议解决的途径约定办理。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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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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