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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讲义二十六

发表时间:2012/2/24 9:08: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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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废标、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

(一)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将废标称之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例: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列情形中,评标委员会不应对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是()。(10真)

A、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B、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可能低于个别成本的投标进行说明而投标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C、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D、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参考答案】C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两类废标情况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要求密封;

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③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④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②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④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⑤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⑥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1)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2)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3)无投标人公章的;

4)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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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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