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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86

发表时间:2011/9/21 10:07: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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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8.2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8.2.1招标人的法律责任(熟悉)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② 泄露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③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④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⑥ 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书。

2)招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招标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标人应承担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① 停止违法行为并补救。上述几种违法行为招标人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其改正方式主要有:招标人与中标人重新订立合同;招标人在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已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1)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①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②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③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④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⑥ 泄露标底的;

2)招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⑥ 泄露标底的;

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⑧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⑨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部门规章中对招标人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3)招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①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② 罚款。③ 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规定,对应予招标未招标的,应予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对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招标人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④ 行政处分。⑤ 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拔付。

3)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招标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招标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招标人承担的最严重的一种法律后果。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如泄露评标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或是泄露标底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招标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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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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