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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和解决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表达方式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包括招标文件争议、招标程序争议、评标结果争议、中标结果争议
和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等。表达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方式有异议(质疑)、投
诉、提起仲裁、举报(检举、控告)、提起民事诉讼以及其他方式。
1)异议(质疑,下同)。异议是指投标人(含利害关系人,下同)认为招标文件
(包括资格预审文件,下同)、开标过程和评标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和主张权利的行为。异议是招标投标实践中投
标人常用的一种主张权利、表达争议的重要方式。
《招标投标法》其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异
议,《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表达争议的方式是质疑。《招标
投标法》体系中的“异议”和《政府采购法》体系中“质疑”在本质意义上没有区别。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处理异议和质疑的主体。投标人提出异议(质疑)应注意
以下事项:
①投标人的异议(质疑)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规定:对资格
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政府采购法》规定:投标人认为招
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
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②异议(质疑)应由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③异议(质疑)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④异议(质疑)的相对人可以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
系人。
⑤异议(质疑)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
投标人单位公章。
⑥投标人应该在异议(质疑)书中明确表明提出异议(质疑)的事项、理由及对招
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
⑦投标人应该对异议(质疑)中举证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出的要求应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⑧投标人不能滥用提出异议(质疑)的权利,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干扰招标投标活
动正常秩序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
2)投诉。投诉是指投标人(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下同)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
的行为。投诉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赋予投标人的行政救济手段,各行政
监督部门是处理投诉的主体。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向行政
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同样,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质疑是投诉的
前置条件,投标人如果要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必须先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部长令第13号)中对于投诉使用的术语为“质
疑”,但其本质意义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的投诉相同。
3)提起仲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主体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
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一种权利主张方式。
4)举报(检举、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
违规现象时,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活
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
项目审批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或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
和检举”,这里的“控告和检举”,其本质意义和“举报”没有区别。
5)提起民事诉讼。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主体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以维护自己
合法权益的行为。《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和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活动的
基本法律,当事人提起诉讼须在诉讼时效内提出,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6)表达民事争议的其他方式。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投标人在权益受到侵 害时拥有越来越多的救济途径。除了以上几种表达争议的方式以外,投标人还有以下一些
方式可以选择:
①借助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招标人内部的自我监督。
目前很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都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其上级单位也对其招标活动
设有监督机制。投标人可以借助于这种监督机制表达争议、寻求帮助,解决招标投标
争议。
②借助于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能。除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外,具有招标投标活动相
关监督职能的部门还有监察机关、纪律检查部门以及审计机关。投标人在参加招标投标活
动中,如果发现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选择向上述
部门反映情况。
③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已经建立了行业性组织——中国招
标投标协会。协会通过建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维护
招标投标主体合法权益。投标人可以借助于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解决招标投标争议。
④借助于社会舆论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阳光工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
购法》均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该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是公众对招标人
和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社会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投标人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依靠
公众的力量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解决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因其争议内容不同,表达和解决的程序也有所不同。针对招标文
件、招标程序、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民事争议,相关法律对争议表达和解决程序都有相
应规定,当事主体应当遵循这些规定;招标投标其他民事侵权争议,当事主体可以选择方
便解决争议、适合项目特点或者双方都愿意的途径表达和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提起
诉讼。
1)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争议。对于以上这几种民事争议,招
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人表达和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定有所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开标活动、评标结
果争议时,投标人应当先通过提出异议解决争议;如果提出异议后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再
采取投诉的方式。对于其他争议,由于提出异议不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投标人可以不经异
议而直接采取投诉的方式表达争议。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当发生招标投标争议时,投标人
必须首先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
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投标人才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争议双方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协商方式达成和解,
或者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因为和解和调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协商不成、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也可以由
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的时间短、效率高,争议双
方愿意选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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