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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3.3.1 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一最显着的特征。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规章中对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要真实、准确和完整。招标公告一经发出即构成招标活动的要约邀请,
基本内容包括:(1)招标条件,(2)招标项目的规模、(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或交货或服务地点;(4)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5)对参与竞争的资格要求;(6)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7)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日期;(8)联系方式等。
3.3.2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通过发布公告,公开选择条件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和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8项内容: 1)招标项目的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要明确是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7)发布公告媒介名称;8)联系方式、银行信息等。
(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主要有:联系方式;招标项目概况;供应商资格要求;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提交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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