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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16

发表时间:2011/8/8 8:50: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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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2、发包人暂停施工地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外部条件、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错误的指示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复工或其中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该项目已被取消,按变更的原则处理。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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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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