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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集体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
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
应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现场
踏勘。
2.4.5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
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的投标预备会议。但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
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
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2.4.6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1)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产生的疑问和异议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书面
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应当及时书面答复澄清,对于投标文件编制有影响的,应该根据影
响的时间延长相应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向招标人提出。
2)潜在投标人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
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
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4.7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
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
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或库外直
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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