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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违约。
(1)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承包人有权停工。
除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已停止履行合同外的违约行为时,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当发包人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或者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时,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解除合同后28天内想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解除合同日以前所完成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承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的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竣工清场和撤离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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