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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细化,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第16条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说明:项目名称、招标人必须与批文一致
招标条件满足30号令有关规定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注意:可粗不可漏,随后的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对这部分只能细化,不能改变。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 (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说明:资质(专业、等级);业绩(类似);
联合体(各专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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