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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89

发表时间:2011/9/21 10:16: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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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8.2.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外,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

警告;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处以不同的罚款额度等。

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6条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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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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