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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35

发表时间:2011/8/11 9:06:4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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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评审组的组建

1999年第一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列明了,合同双方应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按合同规定共同协商组建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 。该委员会由一名或三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一般情况下由三名组成,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同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任命为主席。

委员会成员中每个人的报酬,包括DAB咨询过的任何专家的报酬在内,应在双方协商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上述报酬的一半。

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联合将某事项交由DAB提出意见。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应与DAB商谈任何事项。

对任何成员的任命,可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或重新任命,但业主或承包商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提交的结清单生效后,DAB的任期应即期满。

我国称为争议评审组。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即:

(1)到合同规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就DAB唯一成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2)到该日期,任一方未能提名DAB三人成员中的一人(供另一方认可);

(3)到该日期,双方未能就DAB第三位成员(将担任主席)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

(4)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在上述情况下,在专用条件中指明的任命实体或职员(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应在任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下,并经与双方协商后,任命DAB该成员。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每方将负责支付给该指定实体或职员报酬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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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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