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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按规定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向不少于3家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投标邀请书,按事先规定的程序和办法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3)邀请招标的条件和审批规定
重点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五种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其中主要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等。
不同类型招标项目则由不同部门审批邀请招标。
① 重点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②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规定,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④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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