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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表达和解决
(1)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表达和解决方式
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表达方式主要有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与其相
对应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两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国家为
了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而设置的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招标投标民事主体可以充分利用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行政复议。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行
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向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
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对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做出行政处理的
一种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后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包括:①维持原行政决定;②责成
行政监督部门限期履行职责;③撤销、变更或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责成行政监督部门重
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发生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是处理行政复议
的主体。
2)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指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判方式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处理行政诉讼的主体。
(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民事主体可以
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民事主体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民事主体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
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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