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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主要权力
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一般情况下有:
1、决定工程开工、停工和复工权;
2、工程、材料和永久设备的质量验收和质量检查否决权;
3、工程进度计划和修改的审批权;
4、施工方法和现场作业的建议权或批准权;
5、开具每期进度支付凭证权;
6、决定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权、决定工期和经济索赔权、决定新的价格和费率权;
7、决定工程分包权和确认分包人;
8、对合同规定的解释权;
9、分项工程和部分工程由监理人检查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具备后再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并通过监理人颁发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
10、工程竣工检验应事先由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竣工检验条件,再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和通过监理人颁发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
11、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前逐项检验工程缺陷,符合合同规定并在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审核最终结清申请单 ;
12、有要求撤换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力。
以上监理人的权力。如果监理人行使某种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也就是说,发包人对监理人的权利,可以扩大,也可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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