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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招标投标争议及处理
2.5.1 招标投标常见争议的主要类型
招标投标争议是指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招标投标程序、人身财产权
益或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对抗冲突。
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包括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民事主体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
(含利害关系人,下同),如果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民事主体还
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行政主体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国
家机关及其授权机构。
招标投标争议按发生争议的当事主体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两种类型。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是招标投标民事主
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争议。
(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
招标投标活动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
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主体因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对其他当事主体的利益造成
损害而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民事争议主要有针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争议、针对
招标程序的争议、针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的争议以及其他民事侵权争议。招标投标的民
事争议常见的具体内容及处理将在本章第2.5.4节中描述。
(2)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
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形式有招标程序的备案、审批,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和个人行
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等。行政监
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时,其行政行为与招标投标当事主体发生矛盾、冲突而引起的
争议,属于招标投标行政争议。
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和行政裁决
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行政许可争议常表现为对招标方式的认定、招标组织形式的核
准、招标文件的备案等方面争议;行政处罚导致的行政争议,通常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警
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处罚时出现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法
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时而引发的争议;行政裁决常见的争议,表
现为对招标文件争议、中标结果争议等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
误和行政不作为等情形而引发的争议。
招标投标民事争议和招标投标行政争议具有各自不同的表达方式和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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