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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71

发表时间:2011/9/20 11:02: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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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6章 中标与签约的规定

本章提要:法律赋予了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同时又对招标人定标权加以限制。招标师有义务提醒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保证定标的合法性。通常,中标通知书要由招标师负责制作和发出。招标师要清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地位和发出时间的规定,把握好发出的时间。招标师可以组织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定合同。招标师要提醒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约定,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6.1 中标

掌握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和程序要求

6.1.1 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1)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基础: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2)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选择: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属于违法行为。

(3)委托定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1.2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获取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2)在规定的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特定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

(3)中标结果公示:特定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中标结果。

(4)中标结果公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6.1.3 中标通知书

(1)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定标权受限:特定项目,招标人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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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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