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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章节重点60

发表时间:2013/2/17 10:20: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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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教材第考点的详细阐述,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学习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的重点知识!

9.4.4从业资格制度(熟悉)

(1)法人从业资格制度:分为三大类:

1)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注意没有“工程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3)监理企业。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2)自然人从业资格制度

自然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从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方面的资格,各类注册资格的职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认定资格、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并在执业中遵守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9.4.5发包与承包(熟悉)

(1)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的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的效力,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与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与发包承包有关的规定有《建筑法》第3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规章。

1)发包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两类:

①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建设工程的单位,通常也叫业主或发包人。

②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的同意,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即是分包单位的发包单位。

2)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一是招标发包,二是直接发包。招标发包为原则,直接发包是例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原国家计委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使用国家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项目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发包。

3)发包中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有:三禁止

①禁止限定发包。《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禁止肢解发包。《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建筑法》第25条规定,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注意比较承包的禁止性规定)

(3)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1)承包的主体。根据《建筑法》第26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或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承包的方式。可分为总承包与分承包;按承包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立承包与联合承包。

①工程总承包,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的企业,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建设单位负责。

②工程分承包,简称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允许分包,但禁止违法分包。工程分承包可分为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工程分包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具有总包管理责任,应就全部工程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对现场的管理,同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③共同承包(联合承包)是指两个以上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根据联合承包协议,承担各自的义务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建筑法》第27条规定:“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两禁止

①禁止非法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建设项目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只收取一定形式的费用或提取管理费用比例,没有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行为。

②禁止违法分包。法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有:

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

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单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即分包行为只能进行一次,禁止层层分包。

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任何个人。

(注意比较发包的禁止性规定)

(4)建设工程的计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均有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年

1)计价的方法

?建设工程的计价,对于不同阶段通常有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等表现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计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①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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