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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开标和评标的法律规定
5.1开标
开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1.1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间
开标时间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应具体确定到某年某月某日的几时几分,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2)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应具体确定到要进行开标活动的房间
(3)开标时间和地点的修改
如招标人需要修改开标时间和地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果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应在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的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涉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1.2开标参与人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3)其他依法可以参加开标的人员
招标人可邀请除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方面相关人员参加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36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开标时应当邀请招标人、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39条规定:“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1.3开标的程序
(1)检查密封情况
(2)拆封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
(3)唱标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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