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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体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一种特殊的投标人形式,常见于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这些项目单靠单一投标人的能力不可能独立完成或者能够独立完成的单一投标人数量极少,投标人通常组成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以增强投标竞争力。
4.4.1联合体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为了便于投标和合同执行,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指定联合体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人或代表,并授权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种方式常见于工程施工和设计招标项目中,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联合体牵头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关于联合体的构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4条的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应是两个以上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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