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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积极条件,后者为消极要件。其中违约行为可分为四类:
①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② 履行迟延;
③ 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瑕疵给付主要是指给付在数量上不完全、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时间与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符合约定。加害给付是履行有瑕疵而造成了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加害给付将有可能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④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其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
2)无免责事由: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国际贸易当中常见。
3)归责原则。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行为。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所致,而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态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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