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122

发表时间:2011/9/29 9:50: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招标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招标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招标师考试各章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9.5.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概念、适用范围、特殊点)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2008年颁布了《国有资产法》,以往的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的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而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所以其适用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按照控股地位进行划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里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还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8)价款支付。

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相关文章:

2011年招标师考试辅导《法律法规》培训大纲汇总

2011招标师考试:通用合同条款《标准文件》讲义汇总

编辑推荐:

2011年招标师考试网络课堂免费试听

2011年招标师考试更多考试信息 免费短信提醒

查看2011年招标师考试网络辅导方案 在线模考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